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企业内部重大
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
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第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当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按照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给公司各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
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
易结束时,连续12个月内的同类交易累计的总额一起进行上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一级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企业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及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公开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负责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
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一级部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为企业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公司各一级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三)公司发生第(二)款(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所述交易且达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
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2)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及时报告
第四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
第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
有关情况。部门或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第十五条在下列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以下简称“第一时间”),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以电话形式、即时通信形式、电子邮件形式等便利的方式及时向公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件达成合作意向,拟签订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第十六条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1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予以
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
第十九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真实的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公开披露的管理和监
第二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一
级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对因瞒报、漏报、
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
第六章重大内部信息报告的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
《证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信息联络人报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第二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二)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打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和法规、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均含本数,
“超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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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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