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办事效率,减轻企业成本负担,现依照国家和地方消防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对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服务事项办理手续进行简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额30万以下(含)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消防验收备案类的建设工程。
(二)属本条(一)款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在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改动建筑主体原有消防设施、不影响原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功能、不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的前提下,由建筑设计企业出具书面承诺、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对上面讲述的情况予以明确说明后,适用本通知简化措施,否则仍需按《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一)适合使用的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所提供的竣工图纸不需再次报送审图机构进行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由设计单位对其出具的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需再另行编制项目竣工图。
(二)适合使用的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要求另行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消防查验,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所提供的工程完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可由建筑设计企业编制,应当按照《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附件“工程完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目录一“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消防专项)”要求填写报告,需对项目消防工程完成情况做出结论性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如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查验汇总表无需填写。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 (试行)》的通知
注:报告模板如有更新按更新后内容执行,更新情况可登录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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